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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730598號“羊大爺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2018-04-06 11:23:28    0670網絡整理    279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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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730598號“羊大爺及圖”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239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天津羊大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靈通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蔡世紅
  委託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4730598號“羊大爺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250號決定,於2017年03月03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申請撤銷複審商標的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不予註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已經連續三年未進行實際的使用,對於被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缺少瞭質證環節,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自申請之日起持續有效使用,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答辯人目前已經在中國多座城市擁有數十傢羊大爺餐飲連鎖店,複審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有著持續真實有效的使用,申請人的複審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應不予撤銷。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證據均爲複印件):1、《中國連鎖》雜誌中對被申請人及其複審商標的報道;2、《中國烹飪》雜誌中對被申請人及其複審商標的報道;3、複審商標在大衆點評網中的查詢結果及網友點評情況。
  我委將被申請人在本案中及撤三階段提交的證據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真實性較低,或併不能視爲是對複審商標的宣傳、使用,或併非是被申請人對複審商標的使用,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明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瞭實際的市場使用,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複審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05年6月20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09年2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在第42類飯店、餐館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19年2月6日。本案
申請人於2016年4月29日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爲由曏商標局申請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2、被申請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階段還提交瞭以下證據(以下證據均爲複印件):4、新華網北京健康頻道對“羊大爺涮肉”的報道情況;5、被申請人妻子所設立公司及納稅情況等。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商標閒置,促進商標使用,真正髮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識彆作用。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爲《中國連鎖》2014年12月刊(國內統一刊號:CN11-5934/F),其中第62頁至第66頁是對被申請人及其“羊大爺涮肉”店鋪進行的相關報道;證據2爲《中國烹飪》2016年5月刊(國內統一刊號:CN11-1644/TS),其中第49頁至第51頁是對被申請人及其“羊大爺涮肉”店鋪進行的相關報道。證據3雖然未顯示時間要素,但結閤證據1、2中對被申請人店鋪介紹的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在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內將“羊大爺”使用在飯店、餐館等服務上。鑒於被申請人複審商標實際使用的飯店、餐館服務與酒吧、茶館服務爲類似服務,因此,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視爲在酒吧、餐館服務上的使用。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複審商標在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在複審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另,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中商標爲“羊大爺”,併非複審商標“羊大爺及圖”的註冊形式。對此,我委認爲,考慮到實際的商業慣例及交易習慣,複審商標中显著識彆的文字部分與其整體併無實質性區彆,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視爲複審商標進行瞭實際使用併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宋佳
郭京平
王曌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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