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4730598號“羊大爺及圖”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239號
申請人因第4730598號“羊大爺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250號決定,於2017年03月03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申請撤銷複審商標的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不予註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已經連續三年未進行實際的使用,對於被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缺少瞭質證環節,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自申請之日起持續有效使用,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答辯人目前已經在中國多座城市擁有數十傢羊大爺餐飲連鎖店,複審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有著持續真實有效的使用,申請人的複審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應不予撤銷。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證據均爲複印件):1、《中國連鎖》雜誌中對被申請人及其複審商標的報道;2、《中國烹飪》雜誌中對被申請人及其複審商標的報道;3、複審商標在大衆點評網中的查詢結果及網友點評情況。
我委將被申請人在本案中及撤三階段提交的證據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真實性較低,或併不能視爲是對複審商標的宣傳、使用,或併非是被申請人對複審商標的使用,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明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瞭實際的市場使用,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複審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