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27119號“FK-23”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6 1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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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27119號“FK-23”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29號
申請人因第20327119號“FK-23”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強的显著性和識彆性,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併非商品的型號或代號的常見錶現形式,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廣泛推廣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一步強化瞭其显著性和識彆性。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複印件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呈現的純文字商標,由英文字母和數字組閤構成,其作爲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洗麵奶”等商品上,易被相關公衆識彆爲是錶示商品型號、代號的標誌,不易使相關公衆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申請商標缺乏作爲商標註冊所應具有的显著特徵,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洗麵奶”等商品上不緻造成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靜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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