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標註冊聯繫QQ
QQ在線諮詢
售前諮詢熱線
0371-61875283
售後諮詢熱線
0371-61875283

關於第12259650號“優資萊 UZER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6 11:08:56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37
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2259650號“優資萊 UZER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127號

   

  

申請人: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衆天揚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珀萊雅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河北敬德宣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2259650號“優資萊 UZER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的複審理由:申請人的“歐珀萊”商標經過其長期的宣傳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被認定爲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併且多次受到保護;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32834號“歐珀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引證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爲申請人的衕行業人士,多次惡意複製模仿申請人“歐珀萊”、“AUPRES”等商標及他人的“靳羽西”、“旁氏”等知名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爲是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瞭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第四十四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歐珀萊”商標檔案信息;
  2、異議裁定、法院判決書及異議複審裁定書等;
  3、申請人及其分公司營業執照;
  4、申請人商標銷售、廣告宣傳、所穫榮譽等證據;
  5、有關“歐珀萊”商標被侵權的部分列錶及處罰決定書等;
  6、被申請人及其總經理方玉友註冊商標、相關異議複審裁定、香港判決書等證據。
  被申請人主要的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在化妝品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沒有模仿他人商標的必要。綜上,爭議上的註冊應予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部分商標所穫榮譽、“優資萊”商標的廣告及宣傳證據;
  2、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商標提齣異議的部分裁定書;
  3、被申請商標商標註冊清單等。
  申請人質證時堅持其複審理由。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3月1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類洗髮液、清潔製劑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3日經商標局異議裁定準予註冊,商標專用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
  2、引證商標商標註冊人爲本案申請人,1992年3月31日申請註冊,1993年3月10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期至2023年3月9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鑒於《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註冊與使用的閤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本案的焦點問題爲: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文字“優資萊”、“UZERO”及圖形組閤而成,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尚不緻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達到馳名程度的“歐珀萊”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爭議商標未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複製摹仿,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尚不緻使相關公衆混淆,進而損害申請人閤法權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另,本案爭議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與申請人“歐珀萊”商標區彆明顯,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屬於惡意抄襲、模仿瞭他人的知名商標,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之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亦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定的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部分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17年12月22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發錶評論
評論通過審核後顯示。
著作權免費登記查詢
商標註冊免費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