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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36649號“槍管兩用”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6 10:47:05    0670網絡整理    250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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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36649號“槍管兩用”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50號

   

  

申請人:北京市居歡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36649號“槍管兩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槍管兩用”構成,屬於臆造詞組,整體具有显著特徵。申請商標併非僅僅直接錶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6204482號“槍管兩用QIANGGUANLIANGYONG及圖”商標的防禦註冊,理應穫得核準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商標大型推廣會議、外貿展會等照片打印件;
  2、申請商標的宣傳頁、宣傳冊複印件;
  3、産品外包裝髮票及産品實物、包裝照片打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普通錶現形式的漢字“槍管兩用”,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類硅膠、膠溶劑等商品上僅直接錶示瞭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徵。另,商標審查實行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方莉園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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