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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549054號“邦德學友”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6 10:44:20    0670網絡整理    257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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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549054號“邦德學友”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28號

   

  

申請人:中山市邦德外語培訓中心
  委託代理人:深圳市安盾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549054號“邦德學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第4155711號“Bond邦德及圖”商標和第6718997號“邦德”商標的延續;第9005322號“邦德學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商標的複製摹仿,應宣告無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書商標的公證件及受理通知書;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資料;申請人所穫榮譽。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無效宣告案已進入訴訟程序,引證商標仍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培訓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衕,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人關於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複製摹仿的主張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我委對其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袁靖涵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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