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41718號“新農特”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6 1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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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41718號“新農特”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24號
申請人因第20741718號“新農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較強显著性;申請商標與第4476235號“農特NONGTE”商標、第1498305號“Xin Nong新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第19931156號“新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爲無效商標,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已被駁迴註冊申請,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果肉、蛋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榦棗、蛋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構成相近,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袁靖涵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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