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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4062號“佛嘉美 FJM”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5 16:12:33    0670網絡整理    255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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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4062號“佛嘉美 FJM”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57號

   

  

申請人:佛山市嘉美錶麵強化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14062號“佛嘉美 FJ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084228號“髮爾美 FE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的“佛”字寓意佛山市嘉美錶麵強化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山市,與宗教無關,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有類似情形商標穫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廣泛用於名片、門頭、廣告、易拉寶、産品等上的照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佛嘉美 FJM”使用在其指定的燈等商品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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