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22535號“河北地大”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38號
申請人因第19922535號“河北地大”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河北”一詞是對申請人所在地的真實錶示,且申請商標整體與申請人名稱具有一緻性。因此,申請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袁靖涵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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