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32428號“ORIMA”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13:45:48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682
關於第20832428號“ORIM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215號
申請人因第20832428號“ORIM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其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815687號“歐瑪ORM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含義、呼叫、整體外觀、持有人所涉領域等方麵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3、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最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關聯企業信息;2、申請人的官網首頁截圖;3、引證商標權利人簡介;4、申請人在先商標註冊信息;5、申請商標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本案之時,引證商標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錶、領帶彆針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手錶、領帶夾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ORIMA”與引證商標外文部分“ORMA”字母構成相近,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繫,併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人在先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韋萍
劉胤穎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