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裡雲軟件著作權登記 阿裡雲是班主任 阿裡雲美術登記

關於第20464417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5 12:59:30    0670網絡整理    2710    原創

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2046441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225號

   

  

申請人:廣州愛普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中屹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4644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其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754019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麵差異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若被駁迴將會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産品檢驗報告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香精油、牙膏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用香料、口香水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爲純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兩商標衕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産品檢驗報告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韋萍
劉胤穎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