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105543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1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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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105543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26號
申請人因第2010554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84331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立創作,誠信使用,併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作品登記證書複印件;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複印件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齣借書籍的圖書館”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齣借書籍的圖書館”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爲無其他文字標識的純圖形商標,且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如共存於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靜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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