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11763號“柏林日豐BOLINRIFENG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57號
申請人因第20511763號“柏林日豐BOLINRIFE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和識彆性,其中“柏林”雖爲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衆對商品産地産生誤認,亦不予任何商標髮生衝突,可以申請註冊。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已有類似商標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宣傳單頁;榮譽證書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柏林日豐BOLINRIFENG及圖”,該標誌中含有“柏林”,爲公衆知曉外國地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商標審查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不衕,不能作爲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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