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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424144號“阿裡包油 ALIBAOYO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2-20 19:40:22    0670網絡整理    294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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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424144號“阿裡包油 ALIBAOYOU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25號

   

  

申請人:佛山市喫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東喜粵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424144號“阿裡包油 ALIBAOYO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具有很強的獨創性和显著性,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且存在諸多類似案例。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商標檔案信息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阿裡包油”和其牠部分組成,其中“阿裡”爲我國西藏自治區的縣級行政區劃地名,雖申請商標中還包含其牠部分,但整體上未形成區彆於地名的其他含義,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在先類似案例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作爲商標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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