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44961號“聚福山”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27號
申請人因第20344961號“聚福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茶館;備辦宴席;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酒吧服務;咖啡館;自助餐廳;汽車旅館;食物鵰刻”服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0575033號“聚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會議室齣租”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739461號“聚福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雖然均含有“聚福”文字,但兩商標在含義、描述對象等方麵區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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