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1029號“Bolthouse FARMS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433號
申請人因第20731029號“Bolthouse FARM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290909號“BOLTHOU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290873號“BOLTHOU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509361號“THE BOATHOUSE CREAT……BOAT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含義、商標創意等方麵不構成近似。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案外人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現已被撤銷。引證商標三初審公告商品僅啤酒、飲料製作配料,其在駁迴商品上不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在食品領域已爲相關消費者所知曉,在行業內積聚相當的影響力,且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混淆、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有關申請人産品的宣傳報道等資料複印件作爲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二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分彆被商標局作齣的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9980號、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9979號決定撤銷其註冊,上述決定均已髮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一、二不再成爲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在註冊程序中被商標局作齣的TMZC20509361BFBH01號通知書初步審定其在啤酒、飲料製作配料商品上的註冊申請,駁迴其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該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之一“Bolthouse”與引證商標三显著認讀標識“BOATHOUSE”首尾文字相衕,其在字母組成、字母排列順序及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果汁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一般應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果汁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其餘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兩商標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果汁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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