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612019號“金迊駕喜JinBiJiaXi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4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4612019號“金迊駕喜JinBiJiaXi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生産的“迎駕”品牌産品在全國範圍內享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人引證的第1120927號“迎駕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曾於2010年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該馳名商標的刻意模仿,將導緻該馳名商標的淡化,侵犯申請人馳名商標權益。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衕處於安徽省,不可能不知曉申請人“迎駕”商標,被申請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1384477號“迎駕YINGJ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101175號“迎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四、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 爭議商標註冊信息;
2. 公司及其創始人所穫榮譽;
3. 品牌宣傳資料及公司所做公益事業證明;
4. 引證商標信息及被認定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明;
5.“迎駕貢酒”酒瓶外觀設計專利證明文件;
6.申請人的“迎駕”商標被模仿的證明複印件;
7. 被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
8.被申請人質量不閤格産品被清查的網絡新聞打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爲一傢知名的釀酒企業,爭議商標通過閤法程序穫得註冊,在行業內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圖樣構成要素、主體显著部分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産生混淆或誤認。申請人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引證商標一已達到馳名程度,且被申請人未侵犯申請人商號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私營企業基本註冊信息查詢單;
2.榮譽證書;
3.商品銷售閤衕、髮貨單、經銷商門頭照片、産品照片;
4.工業品買賣閤衕;
5.廣告閤衕及廣告照片。
經審理查明:1. 爭議商標由安徽迎賀酒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17日申請註冊,於2015年7月21日核準註冊,核準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上,後註冊人名義變更爲“安徽金迊駕囍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商標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 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均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酒(飲料)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一於 2010年10月8日在商標監管程序中被商標局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显著識彆文字爲“金迊駕喜”,其中“迊駕”二字與引證商標二主要認讀部分“迎駕”、引證商標三 “迎駕”文字構成、視覺效果相近,消費者易將“迊駕”認讀爲“迎駕”,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燒酒、開胃酒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燒酒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瞭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其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显著識彆文字“金迊駕喜”與申請人主張的商號“迎駕”未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未達到高度近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的損害,不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 靜
鬍釗銘
林麗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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