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03371號“車應急”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16 0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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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03371號“車應急”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638號
申請人因第20903371號“車應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未直接錶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申請商標作爲一種暗示性商標,具有極強的显著特徵。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等作爲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車應急”指定使用在“車輛故障警告三角牌、報警器”等商品上,相關公衆一般會將其識彆爲對商品內容、功能等特點的描述性詞滙,很難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應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婷婷
張 靜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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