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16926號“氮仕”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13 08: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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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16926號“氮仕”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668號
申請人因第21016926號“氮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主要原料併非“氮”。申請商標是“氮仕”二字,“氮仕”不是一種化學元素名稱,更不是一種原料物質名稱。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詳細信息頁、衕類型商標的詳細信息、商標使用證明材料作爲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包含文字“氮”,使用在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應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婷婷
張 靜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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