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65465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13 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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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65465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378號
申請人因第2056546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38088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438879號“康富來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設計、使用等複印件作爲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圖形部分在構圖元素、錶現形式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無明顯區分,衕時使用在汽車保養和修理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未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宋佳
郭京平
王曌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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