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6016号“ASN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3: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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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6016号“ASN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27号
申请人因第20916016号“ASN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25355号“AS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91426号“AST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扑、茶具(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粉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SNLIFE”与引证商标一“ASLIFE”、引证商标二“ASTLIFE”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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