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0428号“SC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3: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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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0428号“SC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31号
申请人因第20900428号“SC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64698号“SCR SECURA DIGITAL TECHNICAL CO.,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3843号“S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63519号“思酷尔SC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6117869号“SG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为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接线盒(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容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航海器械和仪器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激光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CR”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CR”和引证商标四“SGR”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表、接线盒(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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