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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57525号“周水茶铺 J-WATERS 1999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48号
申请人:周泰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俊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6日对第13957525号“周水茶铺 J-WATERS 1999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周水茶铺”商标由申请人的爷爷周水顺开创,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复合式茶饮品牌,目前由创始人的孙辈周明杰(后改名周泰杰,即本案申请人)经营。周水茶铺在台湾家喻户晓后,由
申请人于2012年带到湖北省武汉市进行经营、宣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18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标归双方共同持有。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商标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2、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周氏家谱;
2、周泰杰的户籍证明、证件;
3、“周水茶铺”商标在台湾的注册资料;
4、周明宗的个人资料及商标注册资料;
5、周泰杰“周水茶铺”商标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费收据;
6、湖北省公证协会公证书;
7、“周水茶铺”在台湾地区的税单;
8、“周水茶铺”商标的实际使用宣传照片;
9、“周水茶铺”日月潭总铺产品在台湾地区的检验报告;
10、“周水茶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店铺照片及加盟协议及收据;
11、“周水茶铺”的品牌设计文案、包装盒;
12、“周水茶铺”在大众点评上顾客点评、在新浪微博上所发微博;
1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的《战略合作协议》、被申请人的结婚证、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信息;
14、“乔丹”商标的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1月22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
2、第22701759号“周水茶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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