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3997号“LUXURY RE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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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3997号“LUXURY REB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32号
申请人因第20883997号“LUXURY RE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完整的识别整体,不能将其任意割裂。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他含有“REBEL”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REBEL ”具有反政府的人之含义,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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