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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76758号“FRONT BIO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12:52:31    0670网络整理    268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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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76758号“FRONT BIOMED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弗劳恩生物医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6758号“FRONT BIO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5524号“前沿FRONT”商标、第18534158号“福元药业 FRONT FRONT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我委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资料;申请商标的产品实物图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推广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其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申请驳回复审,故该商标已无效。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FRONT”,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医药制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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