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38507号“御众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11号
申请人因第19038507号“御众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6337350号“御众堂YUZHO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专利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申请人的协议、合同、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审理,被商标局裁定准予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家务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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