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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98576号“凤凰茶园 trulyho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12:33:59    0670网络整理    256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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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98576号“凤凰茶园 trulyho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61号

   

  

申请人: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98576号“凤凰茶园 trulyho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55937号“鳳凰茶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3596号“凤凰佳园 FENGHUANG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6855号“凤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04439号“鳳凰莊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9594 “鳳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17078号“凤凰 FENG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6827号“鳳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54565号“鳳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25060号“鳳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404410号“鳳凰莊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935847号“凤凰茶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并请求我委暂缓对本案的审理。三、各引证商标已在部分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5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现为糖果、冰淇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5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现为饺子、糕点、盒饭、元宵、包子、方便面、面粉制品、调味品、咖啡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果汁、水(饮料)、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可乐、果子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5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现为啤酒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八专用期至2017年2月27日,期满未续展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凤凰茶园”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鳳凰茶田”、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凤凰佳园”、引证商标三文字“凤凰园”、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鳳凰”、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凤凰”、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鳳凰”、引证商标九文字“鳳凰”、引证商标十文字“鳳凰莊園”、引证商标十一文字“凤凰茶韵”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白砂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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