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29899号“Hisou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22号
申请人因第19029899号“Hi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986647号“AirSou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于2017年4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故该商标在光通讯设备上已无效,该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光通讯设备上已无效,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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