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97478号“X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25号
申请人因第19197478号“X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73058号“厦东XD xia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组合“XD”,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智能手机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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