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39117号“5U 无忧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1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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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39117号“5U 无忧妈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27号
申请人因第19039117号“5U 无忧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52471号“5U”商标、第120004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专利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申请人的协议、合同、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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