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45572号“Lya na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5 1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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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145572号“Lya natu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0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4日对第15145572号“Lya na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李英爱女士的相关资产管理、品牌管理和推广公司,负责李英爱女士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宜,申请人基于李英爱女士名字设计了《Lya nature》作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网络报道截图;
2.视频网站截图;
3.作品登记证书;
4.对李英爱女士的相关报道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我委认为,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主张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证据如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证据1、2均为网络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未显示申请人对《Lya nature》作品的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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