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7543804号“打地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5 10:02:29    0670网络整理    2559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7543804号“打地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44号

   

  

申请人:广东五星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和县智多星玩具厂
  委托代理人:丽水市君伟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对第17543804号“打地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纯中文“打地鼠”,众所周知,“打地鼠”是一款休闲游戏,一款普通的娱乐玩具,其注册使用在第28类游戏玩具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功能、用途等,缺乏显著特征。二、申请人拥有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申请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游戏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使用在与申请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品上,不仅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打地鼠”词义解释;
  2、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外观设计图片、郭树忠的身份证信息页、申请人营业执照;
  3、打地鼠游戏机外包装图片;
  4、打地鼠玩具的销售网页;
  5、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以及相关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安全监督抽样试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被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并非通用名称,且申请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打地鼠”属于通用名称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混淆,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商标与专利归属不同的法律管辖,且申请人所拥有的是外观专利,与“打地鼠”名称本身无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订单截图以及网站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树忠,郭树忠为打地鼠游戏机等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人和专利权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委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打地鼠”构成,其为一款小游戏,玩法简单,只要地鼠从一个个地洞中探出脑袋,就可拍打地鼠,力求一次一个准。对于上述说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予以佐证,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中涉及的产品名称标注为“打地鼠游戏机”,并附图及简要说明该产品是一种玩具,用于儿童玩耍等,证据5表明申请人的视频玩具/音乐玩具系列(打地鼠游戏玩具)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且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已对该产品出具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基于上述评述,争议商标使用在玩具、智能玩具、游戏机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仅表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积木(玩具)、棋等其余商品上或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打地鼠游戏/玩具相联系,并认为其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或不易被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其享有外观设计的产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系对他人商标的抢注。我委认为,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首先,据我委审理查明二及证据2可知,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中,“打地鼠”仅为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且该设计还包括产品式样和图画。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权整体保护原则,不能因外观设计的名称中含有“打地鼠”文字即认定争议商标与该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属于对申请人商品特点等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而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聪
苑雪梅
赵齐朝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