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63651号“秋士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5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6日对第13663651号“秋士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秋林”商标获得众多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于2008年、2011年被认定为黑龙江色黑省著名商标,于2011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保护。二、申请人是全国著名的红肠生产企业,其“秋林”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秋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显是对其“秋林”商标的恶意模仿。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1266601号“秋林 Qiu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03167号“秋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被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五、申请人“秋林”红肠的知名度可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的判决中加以证实。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第1266601号、第4111791号、第9203167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秋林”红肠等商品荣誉证书;
3、2007年申请人的“秋林里道斯”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7年“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技艺被列入黑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2011年颁发的“秋林”著名商标证书;
5、关于认定“秋林QIULIN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批复;
6、申请人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2-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
7、“秋林”企业字号获得多项荣誉证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从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合理、合情,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的,不存在恶意模仿,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已有很多带“秋林”字样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如第5076740号“云海秋林”等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带有“秋林”字样商标的信息单、被异议人儿子张仕林身份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秋林”红肠在哈尔滨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曾恶意注册并使用“秋林妈达姆”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是其恶意攀附行为的延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