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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8903号“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5 09:36:3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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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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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8903号“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36号

   

  

申请人:上海舟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8903号“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8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5571号“嵊泗蓝Shengs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海里仙HAILIXIAN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9667号“海思月HAISIYUE及图”商标、第5402495号图形商标、第7779846号图形商标、第7351256号“通威水产TONGWEI AQUACULTURE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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