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177243H号“H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5 09:25:03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86
关于国际注册第1177243H号“H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48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77243H号“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6092号“昌盛宏利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02020号“悍龙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委商评字(2017)第000005464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易使人识别为“HL”文字,其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L”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篮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