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1185号“IVORY COAT COMPANION GOO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1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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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1185号“IVORY COAT COMPANION
GOO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80号
申请人因第21081185号“IVORY COAT COMPANION G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3641号“GLOBAL CHAMPIONS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1935号“创造设计1912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33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图形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文字“IVORY COAT COMPANION GOODS”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相比较,其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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