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5060号“企鹅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43号
申请人因第20765060号“企鹅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企鹅为客观存在动物,独创性较弱,不应予以过宽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极强的来源识别功能,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47986号“企鹅”商标、第15747985号“PENGU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鹅**”系列商标商标档案、相关判决书等。
我委认为,英文“PENGUIN”可译为“企鹅”,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企鹅”与引证商标一“企鹅”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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