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59121号“菓珍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3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5日对第17959121号“菓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已经注册“菓珍”及“TANG”系列商标,例如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718540号“菓珍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2019980号“菓珍及图”商标、第8218787号“菓珍”商标、第1102312号“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第32类商品上注册的第351925号“菓珍”商标、第827017号“菓珍及图”商标、第899491号“菓珍及图”商标、第1299295号“菓珍及图”商标、第1299296号“菓珍TANG及图”商标、第3098367号“菓珍TANG及图”商标、第6511408号“果珍”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三)。申请人对“菓珍”及“TANG”系列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人“菓珍”及“TANG”系列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351925号、第899491号、第1299295号、第3098367号“菓珍”商标、第899492号“TANG及图”商标在“速溶饮料粉、果汁饮料”商品上应当被认定为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菓珍”系列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性。根据在先案例可知,申请人的“菓珍”商标曾多次被予以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菓珍”及“TANG”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及列表;
2、现代汉语词典对“菓”字释义截图、经公证的百度与谷歌搜索“菓珍”相关资料;
3、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在先判例及申请人维权资料;
4、“菓珍”及“TANG”系列商标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网站介绍、销售发票等使用资料;
5、卡夫公司、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相关介绍及授权许可合同;
6、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获奖荣誉;
7、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8、被申请人抄袭知名商标介绍资料、列表;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菓珍”商标自2001年开始持续使用至今。根据在先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及决定,以及经网络查询,有35家不同企业注册“菓珍”商标均核准注册,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达到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应予以扩大保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先“菓珍”商标注册信息、商标网查询的“菓珍”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