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6528号“艺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1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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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66528号“艺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41号
申请人因第20166528号“艺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605169号“艺芯儿Y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服务已被驳回,申请人没有申请驳回复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61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艺芯”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艺芯儿”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录像带发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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