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6172号“Hangd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38号
申请人因第20596172号“Hang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50323号“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dd及图”,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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