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37464号“ALBER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09:22:3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06
关于第20237464号“ALBER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22号
申请人因第20237464号“ALBER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8445号“ALBER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商标的产品宣传册及检测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ALBERTA”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ALBERTO”相比较,两者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肤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