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9712号“Goods store&b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42号
申请人因第20769712号“Goods store&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相关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oods store&bar”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可译为“百货商品与酒吧”,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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