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2548号“爱莉克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4 0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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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2548号“爱莉克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53号
申请人因第20782548号“爱莉克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58517号“爱莉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0139号“圣百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34955号“祥麦烘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包装、订单、宣传单等使用和推广资料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爱莉克絲”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爱莉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二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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