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63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57号
申请人因第20956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35581号“易居士YIJ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99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5052871号“易触即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算机、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且均易被识别为“易”字。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