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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23045号“凤凰涅槃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74号
申请人:重庆凰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贝诗特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0日对第18023045号“凤凰涅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集首饰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其已注册的第10258900号“凤凰涅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凤凰涅槃及图”商标图样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和创作的,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在先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四、经检索发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此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不仅欺骗了相关消费者,且易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被申请人商标以及他人商标的信息页;
2、申请人公司简介以及相关产品销售网页信息;
3、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品、发夹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13日。
二、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银饰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6日。申请人还在第14类、第35类商品/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第7873678号“凤凰涅槃及图”商标、第1560825号“凤凰涅槃及图”商标,但在第26类商品上,申请人并未在先申请注册“凤凰涅槃及图”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似的标识。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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