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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3472号“妙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都冀舟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莲沣
申请人因第9413472号“妙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586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宋莲沣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恳请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书中写明的被申请人为陈俊,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宋莲沣,故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随意并草率,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商位证及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撤销复审申请书首页;
3、网销宝截图及标王数据资料;
4、阿里巴巴网站后台销售记录截图、产品详情页面截图;
5、购销合同书、营业执照、微信转账凭证及送货单;
6、产品销售公证书。
7、部分产品实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案卷卷宗,被
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上述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外,另有以下证据(复印件):
8、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9、商贸城招商资料及证明;
10、被申请人的工厂车间、产品库存及店铺照片;
11、部分产品实物及送货单;
1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13、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订货合同、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部分实物;
14、加工定做协议书及托运单;
15、产品销售公证书发票。
我委将被
申请人于商标局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副本一并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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