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3870375号“麦乐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54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麦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3日对第13870375号“麦乐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于六十多年前创立于美国,是全球最大及最知名的快餐服务集团之一,其“麦当劳”商标以及不限于“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商标经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790660号“麦乐鸡”商标、第6608168号“麦乐鸡”商标、第1385723号“麥樂雞小福星”商标、第6220131号“麦乐送”商标、第6220130号“麦乐送”商标、第534258号“麦”商标、第533087号“麦”商标、第636097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7号“麦当劳”商标、第528161号“麥當勞”商标、第12075145号“麦当劳”商标、第630312号“麦当劳”商标、第532018号“麥當勞”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第769364号“麥當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家禽肉制食品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第529116号“麥當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30280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2075146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字形、读音、含义以及指定商品/服务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请人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故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混淆误认,并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鉴于申请人的“麦乐鸡”、“麦乐送”等商标经在中国大陆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并已成为驰名商标。故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四、申请人的“麦”、“麦乐”、“麦乐茶点”、“麦乐酷”、“麦乐鸡”、“麦乐送”以及“麦当劳”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茶商品上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五、对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应当知晓,故其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摹仿。被申请人的该种行为,属于搭知名商标的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易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三张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其内容为:
1、经公证的申请人大事记;
2、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及相关检索报告;
3、申请人公司背景及中国发展、人力资源、供应商网络、产品、物流中心等的介绍资料;
4、申请人网站上有关麦当劳餐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网上订餐服务等资料;
5、申请人在《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情况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榜单;
6、申请人的相关排名资料,部分经过公证;
7、梅花网出具的证明书、营业执照以及经公证的申请人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
8、相关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材料以及申请人、“麦当劳”等的报道资料,部分经过公证;
9、申请人的荣誉资料;
10、“麦当劳”、“McDonald's”等的百度、搜狗等网络搜索结果页;
11、相关行政裁定书、域名争议裁决等;
12、有关“麦”字头商标产品介绍以及相关店铺、商品、宣传资料等;
13、“麦乐鸡”等“麦”字头商标的注册信息、档案以及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4、有关“麦乐鸡”的历史网页、宣传海报、优惠券、报道、搜索结果、广告等的材料;
15、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关于“麦乐送”商标的词条;
16、“麦乐送”、“McDelivery”商标的注册信息、档案以及相关许可合同备案书、历史网页、宣传海报、点餐单、门店、搜索结果、媒体报道、广告等资料;
17、(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7502号公证书;
18、“麦乐酷”收录为词条信息以及“麦乐酷”的相关广告材料、广告监测报告、媒体报道、检索结果等资料;
19、申请人推出“麦乐虾”、“麦乐茶点”等产品和活动的中文媒体报道;
20、国家图书馆以“麦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
21、申请人餐厅提供茶和奶茶饮品的截图;
2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相关注册商标列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茶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该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2月14日的第1539期《商标公告》上。
合议组成员:刘聪
苑雪梅
赵齐朝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