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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1279号“迎财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3 13:46:2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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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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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1279号“迎财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03号

   

  

申请人:上海雷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1279号“迎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财神”一词仅仅表达了美好的愿望及祝福,其不会产生任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可能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局曾在第29类商品上驳回了第11476731号“财神到”商标,其驳回理由即为该商标产生不良影响,但经过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且在先也已有多件含有“财神”的商标获得注册或初步审定并公告,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而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在先胜诉案例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为“迎财神”,用于典当等服务上,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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