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8933号“LS LAFAYETTE SWEE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3:22:4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27
关于第20758933号“LS LAFAYETTE
SWEE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79号
申请人因第20758933号“LS LAFAYETTE SWE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3415号“LS LANGR’ES IZYSKANNYI VYB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公司发票;大型宣传海报图;部分展会合同、发票、照片及视频。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含义、整体设计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欣瑶
王超
黄许丽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