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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3985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80号
申请人:合生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贝贝安儿童座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对第12039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注册证据;2、产品包装、诊疗手册、超市销售照片;3、销售、广告合同及发票;4、作品登记证书;5、在先法院判决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5类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0532号决定,决定核准争议商标注册。
二、第5793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订阅报纸(替他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3年12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合生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三、2007年1月,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合生元卡通形象设计,著作权人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日期2004年1月,作品登记日期2007年1月,作登字19-2007-F0021号。该证书后附有作品图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
申请人于申请书首页援引了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视觉效果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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