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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60039号“怡养怡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15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契尔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对第18760039号“怡养怡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怡养”商标经过在中国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77993号“怡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46586号“怡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申请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在先“怡养”商标注册信息;
2、百度搜索“雀巢怡养”结果及产品相关报道公证件;
3、“怡养蛋白质粉”检验报告及产品宣传资料;
4、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艾卷、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蛋白质膳食补充剂、枸杞、维生素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2003年8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6日。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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